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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追訴期有多長?

一、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追訴期有多長?

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二、效力

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

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為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持[1]

三、一般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四、特殊訴訟時效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對“民事訴訟追訴期”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到,民事訴訟時效有特定的適用範圍,不適用於對絕對權的請求。我國的訴訟時效有特殊訴訟時效和一般訴訟時效之分,兩者的時效長度不一樣。當然,即使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應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