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期有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執行期有多長時間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判決生效(一般收到判決書後10~15日生效)後的2年內,申請執行後,經過執行(含強制執行)後都未履行清楚判決賠償義務的,債權人知道債務人(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去執行,每次執行不到財物都可對被執行人採取15日內行政拘留,每年可執行多次相應也可行政拘留多次。如果不出現終結執行情況的,履行一輩子,死亡後都得以名下遺產折抵。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以上便是與民事訴訟執行期有多長時間相關的法條,通過閲讀以上不難看出如果被執行人一時間沒有財產那麼執行也可以不終結,當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時候隨時都可以申請法院執行,直至被申請人死亡,還將用其遺產償還對應的債務。可見一般來説執行期間是兩年,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執行的時間是可以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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