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婚姻法處理有什麼?
一、家暴的民法典處理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1、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民法典》
2、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男女一方經常家暴可以構成哪些犯罪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不肯離婚,不願意離婚的一方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對方,阻撓對方解除婚姻關係的,即可以認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虐待罪
比如一方對另一方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即可以認定為虐待罪。
3、故意傷害罪
實際中,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時,會對另一方動手,即實施身體暴力,毆打、用力拉扯對方致使身體出現傷害的,如果已經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那麼即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4、故意殺人罪
一方實施家暴,故意毆打另一方致死的,如果確定有殺人的故意,該行為人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5、侮辱罪
比如在公共場所,實施暴力貶損他人人格,可以構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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