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後處理時效是多久?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後處理時效是多久?
1、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因為一審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是用裁定的方式駁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法院如何審查管轄權異議?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三、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共同被告對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是否應當對其上訴進行審查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當事人對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處分行為法律就予以認可。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行使管轄異議權,這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推定其放棄該權利。法院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作出裁定後,如果賦予沒有提管轄異議的共同訴訟人享有上訴權,實質後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間屆滿後喪失的管轄異議權,也即延長了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這與設置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轄權異議的上訴主體應當是異議申請人及其相對方,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不得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在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一方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應該在答辯期內提出。上級法院在管轄權異議上訴後處理時效最多是三十天,在此期限內作出是否支持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經審核,發現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會將案件移交給具備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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