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20年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時效所定20年期間屬於除斥期間。
理由是:首先,20年期間的目的,是為了彌補適用訴訟時效可能出現的問題,即訴訟時效期間可能因權利人不知權利被侵害而拖得過久,以致於影響法律關係的穩定,故有規定不變期間予以限制的必要。由此可見,規定該期間的目的並不在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其次,《民法典》的規定是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儘管可延長,但從條文本意來看,人民法院有權延長的期間並不包括限制訴訟時效的20年固定期間,否則該規定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其與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有別;再次,期間均是從當事人的權利客觀上發生時起計算,而不是像訴訟時效期間那樣,從權利人主觀上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行使時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這裏還需要説明的是,一般認為,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被侵害的債權,由於《民法典》對物權的保護是高於債權的,債權可因超過20年而被消滅,但物權本身卻不因超過20年而消滅,因此雖然法律對此尚未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一般對物權產生的債權請求權適用20年時效保護,比如財產損害賠償,但對物權的物上請求權是不受此限的,比如排除防礙、返還財產等。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訴訟時效為三年,也就是自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的那一刻算起,以後的三年都是正常的訴訟時效是,所以會有20年的説法,是指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因為某些原因,訴訟中斷後面又重新開始訴訟,那麼這個訴訟期就要重新算起,又是三年的時間,這樣疊加起來,總共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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