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立案條件
民事訴訟立案條件是什麼:有適格的原告,即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原告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也可。有明確的被告,不要求有正確的被告(就是説,某人在法律關係上不是合適的被告,但原告就想告他,這也是可以立案的),並且被告真實存在。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要具體。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這就有點複雜了,簡單説,只能是民事案件,殺人放火的,不能作為民事案件立案;管轄就更復雜了,一般是原告就被告,還有很多特殊的規定,這要看具體的案件了。
相關名詞解釋:“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爭議。“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於沒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請求內容其內涵外延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持什麼、反對什麼應當清楚、明白、具體,不能模稜兩可、含混不清。即必須向法院説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及其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級別、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該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立案條件等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不管是到哪裏的法院進行立案的時候都是要按照上述的幾種條件進行立案方面的審查的,沒有什麼特殊情況。我們在想要到法院立案的時候應該先要看看是否符合立案的有關要求,然後再到法院申請立案。如果法院拒絕立案可以根據法院給出的理由進行修改後再次到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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