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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不立案複議

對於不立案的情形,我們同樣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只有可以提供充足的證據,那些已經被扣了的分和罰了的款還都能回來。那麼針對不立案複議的問題,本站小編將在本文中詳細介紹如何申請公安機關的不立案複議的問題。

如何申請不立案複議

如何申請不立案複議

解決方案1: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解決方案2:

向回覆你們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不行就直接起訴。

如果當事人到公安局報案之後,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的話會給當事人一個《不予立案通知書》,在通知書上公安機關會對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説明。如果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攜帶《不予立案通知書》到上一級的公安機關去申請複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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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複議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