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前提是什麼?
一、提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前提是什麼?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三人提出撤銷之訴應當滿足哪些條件?
第三人提出撤銷之訴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因為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
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實踐中,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撤銷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損害其利益;
(2)第三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處分的財產擁有物上請求權;
(3)原訴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損害了其利益。
三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該訴訟。該6個月期限的規定與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是一致的。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怎麼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作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這樣規定,一是考慮到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比較瞭解案情,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同時可以充分發揮原審法院的自身糾錯功能;二是避免出現下級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上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
法院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時,先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審理,撤銷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判和調解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並同時對第三人與原審當事人之間、原審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重新作出裁判,即“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撤銷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訴,對新訴的裁判,當事人和原訴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撤銷之訴是訴訟中當事人要求撤銷某項行為的訴訟。一般只能由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侵害的人提起,但也有個別例外。另外,如果第三人是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裁判損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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