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理由有哪些
隨着人們法制觀念的不斷增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觀念的日益強化,在實際訴訟糾紛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開始運用管轄異議權,但是如何正確的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上訴理由究竟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接下來的內容裏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一、管轄權異議的提出主體,是原告、被告還是第三人?
訴訟實踐中,通常是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由於原告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大多為自己主動選擇特定的法院,因此不應發生管轄權異議的問題。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6條均否定了無獨立請求第三人享有管轄異議權。
但是在訴訟實踐中,常有原告無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法院確認管轄權異議成立或者認為本院無管轄權而依職權移送其他法院的情況發生,有學者認為應將此中情況下的原告賦予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原告有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所以原告在起訴時,一定要睜大雙眼,不要選錯法院。
二、管轄權異議既可以是對地域管轄提出的,也可以是對級別管轄提出的,但是法院對二者的處理方式不同
(1)地域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級別管轄權異議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號《關於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明確宣告: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經濟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分級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雖不是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一經我院批准,即應當認真執行。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管轄異議的,受訴法院應認真審查,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並告知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其上級法院反映情況並就此提出異議的,上級法院應當調查瞭解,認真研究,並作出相應的決定,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應當通知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下級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下級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時還應以違反審判紀律對有關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上訴理由通常是當事人認為法院對於案件缺少管轄權,不利於自身權益的維護,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注意的是,在管轄權異議的提出過程中,通常來説由被告提出,並在十五日內提出,如果沒有在時限內提出,可能會造成異議權的喪失,進而導致不利於自己的判決結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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