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可否中止工亡仲裁?
一、行政訴訟可否中止工亡仲裁?
行政訴訟可以中止工亡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對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請,應逐件向仲裁委員會報告並説明情況,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從申請至受理的期間應視為時效中止
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三十日的,申訴時效從三十日之後的第一天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中止的條件不是由於當事人主觀上或者是當事人的自身的原因才會發生的,一般是需要不能預見的事件才能引發的,但是對於民事訴訟時效的中斷的,就需要當事人的承認,承認債權債務等的存在,或者是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等的才會引起。
二、撤銷仲裁需要帶什麼材料?
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完全否定仲裁裁決效力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該裁定提出異議。仲裁裁決被依法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提交近期工商登記單;
3、需要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4、仲裁裁決書原件;
5、證明收到裁決書日期的材料;
6、仲裁協議或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的複印件。
行政訴訟可以終止仲裁,申請撤銷仲裁時,需要攜帶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要提供能夠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需要出具仲裁機構下達的裁決書原件,還要提供仲裁協議的複印件,如果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需要提供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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