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確認之訴與請求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1)請求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請求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3)確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只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才可以提起,而請求之訴中,並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發生爭議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二、民事訴訟審理程序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民事訴訟的確認之訴和請求之訴的區別在於前者不具有可執行性,後者具有可執行性。民事訴訟案件,原告要提交起訴書,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送達給被告,並要求被告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需要提前三天通知雙方開庭的時間、地點,可以向社會進行公告;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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