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訴訟時效的終止及中斷?
一、何為訴訟時效的終止及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典未予規定,通説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二、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訴訟時效的終止以及中斷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執行的,兩者的適用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只有在義務人在履行相關義務時出現了相關情況的變動或者對義務的執行程序發生不確定因素的,才可以適用於訴訟時效的終止或者中斷,具體的適用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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