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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先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採取強制措施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條件。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詳情請看下文。

什麼情況下可以先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除檢察機關依法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限定法定時間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外,由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性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法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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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先行 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