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方式可以採取什麼方式?
一、財產保全的方式可以採取什麼方式?
民事訴訟法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財產保全有效期是多久?
財產保全期限為:存款凍結期限為一年,動產查封、扣押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有效期是根據財產保全的方式決定的,比如説財產凍結的有效期是一年的時間。同時財產保全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也可以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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