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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分割採取三種方式

共同財產分割採取三種方式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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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户”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現如今有許多人打着多買一套房的幌子,要求另一方假離婚然後將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最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出錢買的房子成了自己的私有財產,出現這種情況的人大多數都是對婚姻不忠誠的人,忘記了夫妻雙方同甘共苦的經歷,換來的只有欺騙,這種人應該受到道德的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