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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材料證據清單少寫了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材料證據清單少寫了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材料證據清單少寫了的規定是什麼?

按照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明問題的格式列表。

證據是用以證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觀事實 。

證據具有 法定性 客觀性和相關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中舉證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説。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上述(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方面是需要提交一些證據,得用一些證據材料,可以幫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當然有些情況下,可能第一次提交的證據材料有文件記錄,這個時候可以進行補充提交,補充提交材料在我們國家是允許的,但是必須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