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結案後的影響有哪些
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常見的情況,我們在進行結案之後,很多人會擔心自己的檔案中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對自己以後的生活會有很多不便。那麼,民事訴訟結案後的影響有哪些呢?民事訴訟結案後會有案底嗎?我們來了解下。
一、民事訴訟結案後的影響?
一般案底是説你在犯罪後被抓獲的證據證明,現在使用省廳指紋比對系統後,全部錄入作為以後比對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處罰案件是不會的,他們説是留案底,其實是在他所處罰的案件中,並且上報市公安局的.所以不會被查到,你要區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區別.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紋採集是要分成單指和全掌採集的.
行政處罰並不進入檔案,只有刑事處罰才進入檔案。
當然,這種情況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處罰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生活中非常常見,比如:開套牌車被罰款、無照駕照機動車拘留15日等,公安機關不可能進行聯網,僅僅在當事機關(本案中進行拘留、罰款的公安機關)有存檔,但是,該存檔並沒有強制保留時間,理論上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喪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權之後,這些檔案都可以不必保留。
行政處罰不屬於“案底”,如果行政處罰屬於案底,你闖紅燈被罰款10元,這也是行政處罰,那全中國多少有“案底”的人了?沒有幾千萬也有大幾百萬了吧!
只有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人,其檔案才必須加入這些負面資料。
二、異議登記後,訴訟結案後還有效嗎
異議登記的,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異議登記時間自人民法院結案以後失效。
異議登記條件:
1、異議登記的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未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自行啟動異議登記。建立異議登記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的權利已經得到登記簿的公信力的保護,通常情況下,其不會對登記簿上的權利歸屬狀況提出異議,即便真有不同認識,也完全可以通過更正登記來解決。另外,從《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2款的表述來看,異議登記的申請人也僅表述為利害關係人。
2、異議登記以登記簿記載權利人不同意變更登記為前提。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也就是説,在提出異議登記之前,利害關係人事先是提出過更正登記的,在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或者不動產登記機關不同意更正登記的條件下,更正登記申請人就可以提出異議登記。
3、申請異議登記需要經過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的書面同意。這點看似有些奇怪,為何權利人會給申請人這樣一個書面説明,而允許他人對自己的權利提出異議呢?其實也不難理解,申請異議登記是在權利人拒絕進行更正登記之後才得以進行的,所以權利人的權利此刻還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給予申請人這樣的聲明對其本身也沒有影響。如果權利人不同意異議登記的話,那麼申請人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的訴訟筆者認為是提起一個確權訴訟,以達到申請人當初想進行變更登記所達到的效果),然後在訴訟中再提出異議登記的申請。
所以,對於民事訴訟結案後的影響,如果是行政處罰的話,是不會並計入檔案的,只有刑事處罰才計入檔案。另外,對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建議大家還是首先可以考慮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這種方式比較方便,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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