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起訴的民事訴訟有哪些?
在諸多糾紛解決機制中,民事訴訟是能夠比較公平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的權益糾葛的一種優先選擇。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出庭應訴,這樣的解決形式公正有效。當然,一個案子中可能摻雜着另外的案子。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那麼,另案起訴的民事訴訟有哪些?本站小編為您答疑解惑。
一、另行起訴的概念
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
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一)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情況: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二)暫時沒有證據的情況:交通事故或故意傷害賠償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只能要求賠償已發生的實際損失,如果原告的傷情還需二次手術,可能發生的醫療費等損失,只能待實際發生後另案起訴。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因此,一般只有共同訴訟可以合併審理,案由不一樣的其他案件不能合併審理,即必須另行起訴。對於屬於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或者仲裁程序,或者本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案件,也可以告知原告另行向其他有權受理的機關起訴。另案起訴的民事訴訟需要準備相關材料,並履行獨立的起訴程序。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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