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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法院不判決是否合法?

對於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不可調和的民事糾紛,是可以申請法律訴求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需要按照流程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然後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案件的審判,最後做出判決書,對於民事訴訟一審法院不判決的現象是否合法呢?

民事訴訟一審法院不判決是否合法?

一、民事訴訟一審法院不判決是否合法?

法院在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後,需要在限定期限內結案,並給相關當事人發放判決書,對於不判決的現象是會受到懲罰的,故而民事訴訟一審法院不判決是不合法的。

二、民事訴訟一審的流程

(一)立案及分案

1、立案: 立案時需要提交訴狀、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的證據材料並交納訴訟費用。若案件需要做財產保全,可立案時一併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並交納保全費。

2、分案: 立案完成後,案卷暫時存放在立案庭,每天下午由各庭室的內勤到立案庭取當天的新案子(有時內勤較忙,也可能兩天取一次),內勤將新案子拿回後,將所有新案子交給庭長,由庭長負責分案子,分完後,再由內勤登記後,分給各辦案法官。

以上過程一般立案後的2-3天即可完成。

(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新案子交給承辦法官後,法官會交給書記員進行案件的前期工作。書記員拿到一個新案子後,一般首先看案卷中有無保全申請,若有保全申請,則需要先做保全,後發訴;若無保全申請,則可直接發訴。

1、保全:

按照保全的財產的種類不同,具體操作的人員也不同:若需要保全的財產是銀行存款,則由業務庭的法官或書記員直接去銀行凍結或查封,若保全的財產是房產或車輛,則由送達保全科的法官負責查封(業務庭的書記員將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交給送達保全科的法官,有他們負責保全)。在此階段,若想加快案件的進度,律師需要主動聯繫辦案的書記員,並積極配合法院完成保全工作。

2、發訴:發訴法院通常的方式有一下幾種:

(1)直接送達:根據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聯繫電話,電話通知被告到法院領取訴狀、傳票等法律文書。此種方式是最直接最快捷的送達方式。

(2)若被告不能到直接到法院領取,則將需要送達的材料送到送達保全科,由他們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或住所地,進行送達。此種方式一般比較慢,原因是送達保全的法官的效率不是很高。

(3)郵寄送達:郵寄送達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原告承擔郵寄費用,以EMS的形式寄出,該種方式的優點是訴訟比較快,且有郵寄回執,可直接作為送達回證使用,缺點是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費用;另一種方式是以掛號信的方式寄出,此種方式的優點是費用由法院承擔,缺點是速度比較慢(法院一般一個周才發一次信)。

(4)告送達:在以上幾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只能採用公告的方式送達。公告送達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上公告,這種方式不需要當事人承擔任何費用,只需將公告貼到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上即可;另外一種公告方式是在報紙上公告,這種方式需要當事人承擔公告費用(公告訴狀、傳票、判決的費用為300元,公告上訴狀的費用是200元),公告期滿後即視為送達。

以上四種方式通常情況下是按照(1)—(4)的順序使用,故不同的案件發訴所需要的時間長短會有很大的差異,且通常的發訴的順序是:先被告,後原告。

3、庭前證據交換:對於案情比較複雜,證據可能比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會安排開庭前的證據交換,但對於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則可能不安排庭前證據交換。

4、庭前需要提交證據,答辯狀,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等,可直接聯繫書記員。

5、立案後,若要查詢案件的承辦法官,打電話問一下立案庭案件分到了哪一個業務庭,再打那個業務庭的內勤電話,即可查詢案件的承辦法官。

(三)開庭及開庭後的工作流程

1、庭審的程序:

(1)核實出庭人員的身份情況;

(2)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等;

(3)宣佈開庭,進行法庭調查;

(4)原告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被告答辯;

(6)原告舉證,並説明證據的名稱,證明的內容以及證據的證明力;

(7)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談質證意見;

(8)被告舉證,並説明證據的名稱,證明的內容以及證據的證明力;

(9)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談質證意見;

(10)法官總結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並針對該焦點問題向雙方當事人發問,還原案件的基本事實;

(11)法庭辯論辯階段:首先由原告辯論發言,而後被告辯論發言,最後雙發互相辯論,在此階段,在前面陳述過的觀點儘量不要再重複,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

(12)法庭調解階段:在此階段中,法官會比較功利,因為法官非常渴望能夠調解結案,這樣可以不用寫判決,所以作為律師,應當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儘量配合法官將案件調解成功,儘量不要在調解階段為當事人出一些不利於調解的主意,這樣會引起法官的極度反感。若雙方對於某個或者某些爭議的標的達不成一致意見,則可能需要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關於鑑定的具體問題見後面的詳細敍述。

若能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則可當庭出具調解書,宣佈閉庭;

(13)雙方做最後陳述,看筆錄簽字,休庭。

2、關於鑑定問題的説明:

對於案件的爭議標的價值或者其他專業性問題原被告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則需要委託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關於鑑定機構的選擇,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若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則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另,若鑑定申請不是當庭提供而是庭後提供的,法官可能會安排雙方到法庭對於鑑定機構的選擇問題做一個詢問筆錄。

以上工作都完成後,由書記員根據鑑定申請製作委託鑑定審批表,由辦案法官簽字後,送到辦公室,由辦公室送到法院的鑑定中心,再有鑑定中心代表法院對外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根據鑑定的種類的不同,有的鑑定需要由書記員,當事人的配合。鑑定機構鑑定完畢後,會向法院出具書面的鑑定結論,該鑑定結論法院會發給雙方的當事人,並組織雙方質證,然後根據鑑定結論進行調解,或者做出判決。

3、以撤訴的方式結案:若是在立案後,在判決宣告之前一方當事人提出撤訴的,法院通常是提交撤訴申請的同時就出具撤訴裁定。

4、以判決的方式結案:在法官寫好判決後,需要將判決的擬稿交分管院長審批,分管院長審批後,由書記員交文印室打印後,再到辦公室蓋人民法院院章,以及藍章。

宣判的方式有很兩種:一種是當庭宣判,若是案件的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明瞭,可以當庭宣判的,則在十日內向雙方送達判決書,若是擇日宣判則當庭送達判決書。

(四)結案後的工作流程

1、對於以撤訴和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都一半的退費。退費的程序為:由書記員填寫退費通知書,後分別交承辦法官、庭長、分管院長、院長簽字後,交給當事人,當事人拿着退費通知書身份證件及法律文書,到退費處進行退費。

2、發放案款:有的案件結案後,當事人依法執行判決或調解書中的內容,將案款交納給法院的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出具收據其中一聯交給辦案的書記員,書記員根據收據聯上的數額填寫發放案款通知書,後交辦案法官,庭長,分管院長簽字後,通知對方當事人,來法院領取案款。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一審法院不判決的現象是不存在的。對於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會經過立案以及分案的程序,然後會將案件移交給法官,法官會讓相關司法人員準備前期的諸如提交證據、寄送傳票等工作。在開庭掐需要核實到庭人員的身份,案件審理結束後,需要處理結案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