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反訴在二審提出可以嗎?
我們大家都知道民事訴訟在法院的判決是可以有一審和二審的,對於一審和二審我們國家是有着相關的規定條文的。在其他的類型的案件中二審基本上都是可以提出的,但是在民事訴訟反訴在二審提出可以嗎?我們國家的規定是什麼呢?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二審時當事人不能提出反訴。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如果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會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複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後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後,出現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後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
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後,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後,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衝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後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我們可以見得對於民事訴訟反訴在二審提出可以嗎的問題我們是可以在我們的國家法律規定中是可以找到明確的規定的,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反訴這一個方面是基本上在所有類型的案件中都是可以使用的,所以説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也是給與肯定的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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