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被訴前保全怎麼辦
一、個人財產被訴前保全怎麼辦?
財產被訴前保全了的話應該儘快履行相關義務,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二、財產保全面臨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1、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3、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後無法執行。
4、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
三、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不可能無故就被採取了保全措施,被採取保全措施一定是自己在訴訟活動還沒有開始之前就想方設法的轉移個人財產了。那人民法院採取這種措施也是為了確保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到這種情況還執迷不悟,直到自己履行應盡義務之前,財產都會被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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