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什麼意思?
一、公示催告程序是什麼意思?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及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於非訴訟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特點?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設立的一種特殊的程序。它與一般的程序(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依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民事權益之爭,而是法院根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人的申請,認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之事實。這種案件沒有明確的被告,沒有民事權益爭議,是非訴訟性的。
2、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或其他法律確定的事項。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即使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因票據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等原因引起的訴訟也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喪失票據或者其他事項的人,在喪失後申請人民法院宣告票據或其他事項無效的一種制度。在沒有利害關係人申報票據權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申請人憑藉人民法院判決行使票據上的權利,從而使申請人行使的權利與原喪失的票據分離,終止票據的流通和兑付。
4、公示催告程序實行一審終審。人民法院在無利害關係人申請的情況下,依照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無效判決,宣告喪失的票據無效,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不得上訴。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公示褪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或付款人。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5、公示催告程序是以解決因票據或其他事項喪失而引起的非訴訟案件所適用的程序。作為背書轉讓的票據在喪失的情況下,失票人是提起訴訟還是申請公示催告,主要取決於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是否存在票據權利之爭;二是是否確知利害關係人。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的法律關係主體一方的申請人是特定的,而另一方則是不確定的。因此,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票據權利義務爭議。審理案件的目的是對喪失的票據作出無效判決,宜告票據無效,或者尋找利害關係人,而使票據權利失而復得。
公示催告是一種特殊的程序,與一般的程序相比,公示催告案件不是民事權益之爭,是法院根據丟失票據的情況,認定票據的事實。公示催告程序實施一審終審制,只適用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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