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示催告是什麼意思?
公示催告是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後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一種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
(1)喪失票據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常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請。為此應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並説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請進行調査,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3)法院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應以一定方式進行,一般載明:申請人、申請內容、持有票據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否則權利則喪失等等。
(4)作出決判。規定期內有人主張權利的,如他與喪失票據人無爭執,公示程序即行結束。如爭執不下或期內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則作出除權判決。即以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申請人即喪失票據者即可憑除權判決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從性質來看,公示催告程序屬於非訟程序。適用這一程序並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的糾紛,而只能確認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並在一定期限內無人申報權利這一事實。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人根本無法知道有無利害關係人,更不知道利害關係人是誰,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一旦明確了利害關係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必須終結,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法院如果要進行公示公告的話,一般來説會載明申請人和申請內容,以及持有票據的人。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員進行申報,如果在期限之內尚未進行申報的話,法院會將利害關係人的權利進行移除,利害關係人不在享有相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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