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一、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和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和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立案。法院對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日內立案。
3、開庭審理。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補充材料,在開庭日赴法庭開庭,法庭調查、質證、當事人陳述、辯論、判決。
4、執行。判決書生效後,對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二、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多久
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於職責範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受理期限是7天。
當公民與對方發生了糾紛後,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就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那麼在提出訴訟請求後也是需要當事人提交民事訴訟狀,如果法院在進行審理後,當事人不認同法院審判的結果,當事人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的請求,這也是每一位公民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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