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抵押權的客體有哪些?
一、法律上抵押權的客體有哪些?
具體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抵押設定之後,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承諾,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從法律的角度講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抵押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它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二、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有什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無論是抵押權還是質權均可以某些財產權利為客體,但權利抵押權的客體限於不動產用益物權,列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而權利質權的客體是不動產用益物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
三、抵押權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佔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二)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並不意味着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徵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三)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於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四)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
最後,抵押權的這些客體債權人擔保的數額不確定,但是設有最高限制,而且最高限制不是債權實際的最高額,因此抵押權的這些客體存在只是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期限到期,且債務人沒按規定履行時,債權人有權將債務人的客體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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