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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訴反訴民事判決書需要幾份?

一、本訴反訴民事判決書需要幾份?

本訴反訴民事判決書需要幾份?

本訴反訴民事判決書需要幾份應當是根據人數來進行確定,首先法院是需要留三份民事判決書的,剩餘的就是根據當事人的人數來進行發放。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被告提起反訴的,法院可以對案件進行合併審理,並且一起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二、合併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必須是適用於同一個訴訟程序。這是合併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併。受訴法院對合並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併。對於訴訟程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也就是幾個合併之案件應當都屬於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併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併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的訴訟標的,可以合併審理。

4、限制條件。關聯糾紛的合併審理是一柄雙刃劍,如果濫用不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而且會讓當事人利用合併審理進行惡意訴訟或拖延訴訟,更有甚者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因此,對合並審理的條件應作適當的限制。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被告提出了反訴,那麼法院是需要對於被告提出的反訴來進行審理的,如果認為可以合併成立,那麼在判決書當中是需要寫清楚本訴和反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