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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裁定書和民事判決書

法律3.27W
民訴裁定書和民事判決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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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

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對所受理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終結時製作的用於就當事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司法文書。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有四點: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