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某些導致無法繼續進行審理的情形時,法院可以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關於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呢?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又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作出解答。
一、中止審理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通過了解上文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大家對於中止審理是不是有了全新的認識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常見的有當事人疾病導致不能繼續審理,或者出現當事人逃脱等其他影響審理的情形,法院就會依法作出終止審理的裁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
-
起訴書格式範文內容包括哪些?
一、起訴書格式範文內容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如下:(一)寫明當事人的有關情況;1、原告的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所在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及電話號碼、郵政編碼。2、被告的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
-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規定是什麼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
-
民事訴訟法院管轄範圍應該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院管轄範圍應該怎麼確定(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
-
民事訴訟法證人作證有哪些規定?
眾所周知,證據是案件受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人證則是各類證據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項證據,必須在一定的條件具備時才能得以使用。那麼,在具體的案件受理環節,民事訴訟法證人作證究竟怎麼樣才可以成功被採納,其中又會有哪些規定不為人們所熟悉呢?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