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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某些導致無法繼續進行審理的情形時,法院可以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關於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呢?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又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作出解答。

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中止審理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通過了解上文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中止審理的司法解釋,大家對於中止審理是不是有了全新的認識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常見的有當事人疾病導致不能繼續審理,或者出現當事人逃脱等其他影響審理的情形,法院就會依法作出終止審理的裁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