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由撤訴是不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之一?
一、起訴由撤訴是不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之一?
是的;
第一,當事人提起訴訟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對提起訴訟沒有作任何限制性規定,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和訴訟階段上的要求;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只有提起訴訟後沒有撤回起訴或被按撤訴處理才算是“提起訴訟”。因此,對當事人提起訴訟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條件和限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又撤訴,不能因之後的撤訴而否定之前的起訴。當事人的撤訴行為也不可能溯及已經形成客觀事實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從該條內容可以看出,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的,由於其請求保護權利的對象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或者口頭起訴,就應認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權利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當事人對自己所欲主張的權利即擁有了新的訴訟時效期間。而此後無論法院是否已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文書,還是當事人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都不影響已經產生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釋規定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斷”,更符合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可見只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論之後是否發生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
第三,當事人起訴後又撤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做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是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債務人理應依法、依約履行債務。在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或者因客觀障礙無法主張權利的情形下,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制度,以阻卻訴訟期間的繼續計算,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同時,訴訟時效制度也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禁止權利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實質並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隨意否定權利本身,違反依約履行義務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在不違背基本法理的基礎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於義務人的理解的情形,應做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不能偏於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對權利人進行限制,而縱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甚至是惡意逃債的不誠信行為;更不能濫用訴訟時效制度,使訴訟時效制度成為義務人逃避債務的工具。
綜合上面所説的,起訴之後又撤訴説明案件是由當事人行使了自己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可以延長訴訟時效的日期,從而可以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前提也是要慎得執法人員的同意,如果超過了時效還沒有保障自己的利益,那麼就會失去案件的勝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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