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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申訴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申訴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申請再審條件:

(一)、主體條件

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對象和範圍條件

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製作的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範圍條件還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

但是,以下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三)、事實和理由條件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具備以下的法定事實和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具有以上任何一個實質性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再審。

(四)、時間條件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和調解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超過了六個月期限的,當事人即喪失了申請再審的權利,即使申請再審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起再審程序。

(五)、程序條件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申請書副本。申請書應當寫明:原審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的編號、申請再審的理由、根據以及申請再審的內容。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在一審判決結果下來以後,如果不服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二審,但是在二審以後,是不得再進行上訴了,因為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的制度,但是如果當事人有證據來表明判決確實有錯誤,還是可以申請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