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申訴時效是多少
在民事訴訟中,從立案到開庭審理、法官判決,有着各種時間、期間來約束着當事人和法官。在訴訟期間,很多訴訟行為都必須在相應的訴訟期限內作出,否則就有可能喪失相應的權利,而且訴訟時效一旦過期可能會導致己方敗訴,那麼民事訴訟的申訴時效是多少呢?本站對該問題做出如下解答,請您閲讀下文。
一、民事訴訟的申訴時效是多少
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後6個月之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法律規定,一審民事訴訟程序大致分以下幾個階段: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裁判。每個階段又由於情形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間。這些規定是判斷法官執法過程是否合理的依據。期間的規定包括以下幾種:
(1) 法院收到起訴狀後,認為符合條件的,7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
(3) 法院收到答辯狀起5日內將副本發送原告;
(4) 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5) 開庭3日前通知各方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
(6) 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
二、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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