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還有上訴的必要嗎?
一、訴訟時效屆滿還有上訴的必要嗎?
訴訟時效屆滿,還是應當要上訴的,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至於是否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則是另一回事。最高法《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四條規定: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訴訟期限中斷的條件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需要明確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司法機關是有權不受理相關全同或者協議糾紛的,但如果當事人有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事由,則司法機關應當進行認定,如果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則應當根據重新計算後的訴訟時效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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