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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二審的技巧

一、第二審訴訟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工作

民事訴訟法二審的技巧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提起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後,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作為其代理人蔘加民事案件第二審程序的訴訟活動,為訴訟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二審案件當事人的代理人是指接受民事訴訟二審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案件第二審的活動,以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的律師或公民。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工作有:

1、上訴人制作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依法提出撤銷或變更原裁判請求的法律文書。民事上訴狀是上一級人民法院開始第二審程序的書面依據。如果上訴人僅是表達了上訴的意願,還未提起上訴,就應當及時製作民事上訴狀,經簽名或蓋章後提交人民法院。

2、被上訴人制作書面答辯狀第二審民事答辯狀是第二審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答覆,並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第二審答辯狀的內容重點主要在於針對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的不實之處進行有理有據地反駁,並闡明被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的認識和主張。民事答辯狀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提交人民法院。

3、代理人與人民法院聯繫代理人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取得聯繫,向案件的審理人員提交委託協議書、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函等法律文書,明確代理人在第二審訴訟中的身份和資格,便於人民法院安排和通知開庭時間。

4、查閲案卷開庭前,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人民法院查閲案卷,客觀、全面的瞭解案件的事實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分析、判斷一審判決、裁定是否正確,並製作閲卷筆錄。

5、調查、收集證據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未查清,有需要調查的證據應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調查、收集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以全面瞭解案情、掌握證據,為開庭審理做好準備。

6、參加法庭審理。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無特殊原因,應當親自及時參加二審的法庭審理,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並發表辯論意見。具體工作要求與一審中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要求相同。第二審代理法院依據有關規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及時將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整理出來的書面意見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以利於審判人員瞭解案情、作出二審裁判。

二、第二審訴訟技巧

1、沒有參加一審訴訟的二審代理人,應及時到法院查閲案卷,並複製有關案卷資料,必要時應與一審律師取得聯繫,儘可能地全面瞭解一審情況。 在查閲一審案卷時,可對以下幾方面作重點審查

(1)一審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完整,有無前後矛盾;

(2)一審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有無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判決裁定的依據;有無不該採信的證據採信了,該採信的卻沒有采信;證據相互之間有無矛盾;

(3)一審認定的事實與判決、裁定的結果是否具備必然的邏輯聯繫;

(4)一審適用法律是否得當,適用的法律條文與案件性質、主要事實是否一致,有無適用已經廢止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司法解釋;

(5)一審程序有無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違法情況。

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反訴請求,原審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或判決結果超出訴訟請求範圍的,應當請求二審法院調解或發回重審。

3、在二審時,原審原告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增加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或增加反訴請求,應當建議二審法院調解或發回重審。

4、應根據一審情況,及時做好證據補救工作,儘量收集支持本方主張,反駁對方主張的新證據。

5、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律師參加庭審的規則與一審相同; 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應及時提交書面代理詞。

6、二審期間發現新的重要證據,或者有理由説明作為一審判決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能成立,或者出現其他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結果的情況,可建議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二審的技巧最重要就是爭取到開庭審理,因為一般情況二審是不開庭審理。如果有發現新的重要證據的話,可以建議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如果二審代理人換了或者增加了,就要全面瞭解一審的情況。二審的案件會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