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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策略庭審技巧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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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策略庭審技巧運用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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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庭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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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現在的生活中,對於離婚案件,尤其是涉及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很多人對法院的辦案流程並不瞭解,因此往往會產生一定未知的恐懼。在這裏小編將詳細地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離婚法庭審判程序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婚法庭審判程序

(一)法庭核對原被告身份及相關信息,包括到庭的人數、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

(二)法庭宣佈當事人訴訟的權利義務及法庭紀律。

(三)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四)原告宣讀起訴狀及訴訟請求。

(五)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發表答辯意見。

(六)雙方提交併交換證據。

(七)雙方就證據表示質證意見。

(八)法官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進行法庭調查,來查明案件的事實。

(九)法官詢問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後,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展開調解工作。調解如果成功,出調解書,案件審理完畢;調解如果失敗或不同意調解,則進入下一個程序。

(十)原被告雙方進行法庭辯論。

(十一)原被告雙方進行最後的陳述。

原則上,案件的庭審都會依據上述的11個程序分步進行。但在某些離婚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例如,將第9步的調解程序提到第,4步,在原告未宣讀起訴狀前就開始調解。法官的作法也是符合程序要求的,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應當調解貫穿始終。另外,整個程序可能不會一次開庭就進行完畢,如果證據較多的話,可能只是質證就需要開兩到三次庭。不過不管開多少次庭,整個審理程序是不會變化的。

通過上述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瞭解了離婚法庭審判程序,其實離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就是分為法庭核對原被告身份及相關信息,包括到庭的人數、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法庭宣佈當事人訴訟的權利義務及法庭紀律;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十一個步驟,
不同的地區也是大同小異,希望小編的回答能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