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材料有哪些
一、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材料有哪些
管轄權異議要交的材料:
1、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寫明本案具體的事由;
2、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身份、資格的證明材料等;
3、證明管轄權有誤的相關證據材料,包括相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異議的構成要件
首先,案件中的原告一般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有三:第一,受訴法院是原告選定的,原告如果認為該法院無管轄權,完全可以從一開始就選擇他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第二,從立法意旨來看,民訴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顯然,答辯狀是由應訴方提交的,而與提交起訴狀的原告無關;第三,從表面上看,原告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的情況只可能發生在共同訴訟中,且只限於受法院追加而參加訴訟的原告。但原告為二人以上時,一人之起訴行為的效力應及於其他的共同原告,而不問其是否系案件受理後才被追加。
其次,至於第三人能否就管轄權提出異議,立法沒有明確。理論界基本上都認為第三人不享有管轄異議權。
最後,實踐中對訴訟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未作出規定。對此,似可理解為他不是以個人身份,而是以本案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和地位提出管轄權異議。按照法律規定,代理人處分被代理人的實體權利,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而處分訴訟事務的權利,只要在訴訟代理人取得一般代理權後,就可具備,而提出管轄權異議當屬這處理訴訟事務的範疇。
管轄權異議是法院賦予當事人的一張權利,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就要受理,而且如果不服一審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被告還可以提出上訴,而且上訴還不收上訴費。要注意的是,超出答辯期後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無論其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均不應再進行審查,更不能以此為由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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