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合同變更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什麼是《民法典》合同變更
在我國現行《民法典》裏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典》裏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顯失公平 更、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民法典》出台後情勢變更還可變更合同嗎
1、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條件發生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當事人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為情勢變更的法律依據是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法的解釋之二。民法總則並沒有否定情勢變更,更沒有否定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之二。
2、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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