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總則29條內容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典》是我國民眾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綱領,規定了自然人以及法人的民事活動範圍,是我國的基礎法律。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髮展,《民法典》也相應地做出修改和補充,得到完善。那麼,《民法典》29條內容是什麼?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民法典》第29條內容是什麼?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民法典》29條釋義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就未成年監護而言,首先,有父母在的,原則上應當由父母作為監護人(第27條第1款);其次,如果父母死亡,父母監護人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再次,如果父母沒有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雖然指定但被指定人不願意作為監護人,此時可以由具備監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確定但必須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非意思表示,僅為自然意思);如果協商不成(無人願做監護人或爭着做監護人),則有關部門指定(第31條);如果沒有具備監護資格的人,應當由有關部門擔任監護人(第32條)。 就成年監護而言,首先,當該成年人需要監護之前,完全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締結附延緩條件合同以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第33條);其次,如果不存前述情形但存在有監護資格者,則由具備監護資格的人(第28條)進行協商確定(第30條);再次,無法確定的,應該指定(第31條);最後,如果不存在具備監護資格者,應當由有關部門擔任監護人(第32條)。在監護人的確定問題上,民政部門的作用上升,用人單位的地位下降;而且開始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
綜上所述,子女在幼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情況下,其監護人也就是父母可以在失去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立遺囑指定監護人。這樣的法律規定不僅保障了被監護人的生存權利,也尊重監護人的意願。《民法典》29條是從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雙方面考慮監護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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