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民法典199條?
簽訂合同之後想要解除合同或者撤銷合同,這就涉及到了我國民法上的解除權和撤銷權了,説到解除權和撤銷權自然也就會與除斥期間聯繫到一起,《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199條對除斥期間作了相關規定。小編就為大家解讀一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199條。
如何解讀《民法典》199條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這一規定跟合同法五十五條比較,就概念清晰了:
1、既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產生(發生或者形成)的條件,一旦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成就,解除權就產生和形成了;
2、解除權形成後,解除權的存續期間就是除斥期間,不能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3、存續期間屆滿,解除權就消滅,不再受人民法院保護和救濟。
儘管《民法典》明確瞭解除權的行使是有除斥期間限制的,但《民法典》還是沒有就解除權的除斥期間做出具體規定。所以我們在司法實務中就只能類推適用《民法典》關於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和最高法院對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做出的解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關於“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通過對《民法典》199條規定的解讀,大家可以清楚的瞭解除斥期間以及解除除斥期間的概念。如果大家對合同解除權和撤銷權及其除斥期間仍有疑問,本站網站的專欄為大家提供了詳細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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