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特徵有哪些內容
在現實生活中,相對於刑法以及民法,可能行政法是我們相對來説是經常涉及到的。這是由於政府在行使管理和服務的職能中,我們的生活工作學習離不開政府。行政許可就是行政當中的規定之一。很多人對於行政許可不甚瞭解。小編將針對行政許可的特徵有哪些內容的問題,為大家介紹。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具體步驟包括申請、審查和批准。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主要分為以下五類:
1、 普通許可。即許可機關不需要特殊條件的一般許可。
2、 特許。是指許可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向申請人發放的具有特殊內容的許可。比如自然資源的開發、公共資源的配置等。
3、 認可。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有特定技能的認定。
4、 核准。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惡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等進行核對,申請人符合要求的,即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
5、登記。行政機關通過形式審查確定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行政許可的特徵有哪些內容
1、是一種事前控制的手段。行政機關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的手段主要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後監督。行政許可作為一種事前控制,在一定意義上屬於法律上解除的禁止,對於未獲得許可的人來説,法律上的禁止是存在的,但對於獲得許可的人來説,法律上的禁止則意味着解除。
2、是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主動的和被動的。主動的主要是指行政處罰,而被動的就是依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不僅依申請啟動,而且整個行為都圍繞着申請進行。
3、是一種賦權行為。以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分類,行政行為分為賦權行為和剝權行為。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應經行政許可的事項,非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從事該項活動。所以行政許可是一種賦權行為。
行政許可設定後,還要接受定期的監督。
行政許可的特徵包括事前控制手段賦權行為、依申請行政行為等等。行政許可是規範我國市場經濟的行為。由於我國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主導地位,國務院對於行政許可的內容也做出了相應的改變,這是需要大家格外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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