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0條內容是什麼?
我國的公民都有依法行使民事行為的能力和享受民事法律保障的權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公民民事行為的規範,是基礎性法律,裏面對於民事行為作了詳細的説明。那麼,民法典40條內容是什麼?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一下。
一、民法典40條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40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1)下落不明的起算:
下落不明的含義: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離開最後居住地沒有音訊的情況。
下落不明的起算:自離開最後居住地音訊消失次日起算。
(2)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失蹤多久可以立案?
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户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説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麼你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三、失蹤人的財產管理
失蹤人的財產是不能繼承的。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失蹤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所以,他的財產不能繼承,但應設立代管。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四、失蹤的法律概念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五、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1、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後,其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法律規定的有代管資格的人或有代管資格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的職責。(保管、代為履行)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並不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原來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仍然有效,其承擔的民事義務仍須履行。在失蹤人失蹤期間,失蹤人的義務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以支付財產的方式履行。
被宣告失蹤的自然人重現的法律後果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失蹤宣告一經撤銷,代管人的代管權隨之終止,代管人應將其代管的財產及收益返還給被撤銷失蹤宣告的人,並負有將代管期間對其財產管理和處置的詳情告知的義務
3、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綜上所述,一旦當事人失蹤,當事人的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為失蹤人設立專門管理財產的人,但是不可以對其財產做出處理。自然人失蹤後仍然保留其民事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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