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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請審判長迴避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事案件申請審判長迴避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案件申請審判長迴避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由院長進行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迴避申請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迴避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對民事案件的二審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綜上所述,辦案人員,包括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或者跟案件有相關的工作人員,都應該進行迴避,若是當事人遞交了迴避書,那也是可以進行迴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