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治療是否支持誤工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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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手術是否支持誤工費的賠償
二次手術應部分支持誤工費的賠償。在二次手術住院期間確實存在誤工,如能提供證據,則應扣減其二次手術治療期間的殘疾賠償金後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所使用的前提為原告因傷致殘持續誤工,此時原告的誤工損失,實際上就是原告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損失,這與傷殘賠償金的賠償內容是一致的。但傷殘賠償金與二次手術的誤工費是有差別的,殘疾賠償金賠償的是受害人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而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是在受害人有勞動能力或存在部分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因住院治療而無法勞動造成的損失。二者的賠償內容不同,不能用殘疾賠償金來代替二次住院期間的誤工損失。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其本意是誤工時間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而計算至定殘前一天並非強制性規定,故該處用了“可以”。故原告姚某在二次手術住院期間的誤工費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最後,傷殘賠償金與二次手術的誤工費之間又存在一定交叉。這部分交叉所應獲賠的損失在傷殘賠償金中已經得到體現,故在二次手術誤工費中應該作相應扣減。如果不扣減這部分內容,將有違保險法的公平原則,有重複賠償的嫌疑。同時,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是以其固定收入為標準來進行計算,如沒有固定收入,則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進行計算,如其不能證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參照審理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綜上所述,如果受害者第二次進行手術的直接原因來自於先前侵害者對其的傷害就應該得到相關的誤工費賠償,因為侵害者不能因為賠償了一次的費用就可以因此而完成了對受害者的賠償,因為往往比較嚴重的受害者是需要持續治療才能康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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