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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後發回重審可以嗎?

二審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後發回重審可以嗎?

一、二審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後發回重審可以嗎?

二審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後發回重審是可以的,具體原因包括: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是什麼?

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循環。

三、撤銷仲裁判決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2)由於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仲裁裁決也決定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審人民法院在對於仲裁裁決進行審查的時候,如果認為確實證據不足,那麼是可以通過撤銷仲裁裁決,然後發回重審,當然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也必須要符合條件,比如説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而且必須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