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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對象是否包括自己的財產?

一、放火罪對象是否包括自己的財產

放火罪對象是否包括自己的財產?

放火罪對象包括自己的財產,放火罪是指行為人以放火的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中所指的公私財產不單指的是他人的財產,也包括自己的;犯此罪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放火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説,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

2、客觀要件

放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3、主體要件

放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放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於故意,不構成放火罪。

放火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不僅會讓他人的身體受到威脅,對他人的財產也會造成重大損失,只要一旦放火存在有損毀的結果,那麼就可以被判有期徒刑,如果是屬於過失犯罪的,一般是可以從輕或者是減刑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 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犯罪結果就會不同。

標籤:放火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