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到期起訴可以續封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到期起訴可以續封嗎?
申請人不能等到財產保全到期再起訴,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的30天內沒有起訴的,法院就會解除保全,解除保全後才起訴的,財產保全不能續封。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解除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申請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憑證以及侵權行為的證據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2、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綜上所述,法院決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必須在30天之內依法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若申請人依法啟動了相關的司法程序,在財產保全的法定期限內,法院不會解除保全,除非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或者被申請人履行了應盡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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