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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案件能否移送管轄?

發回重審案件能否移送管轄?

一、發回重審案件能否移送管轄?

不能。移送管轄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審理案件前進行的,並且在一審時移送,所以發回重審案件是不能移送管轄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民事訴訟發回重審的情形

(1)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②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③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

④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

⑤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根據《民訴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民訴意見》第l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

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移送管轄需要在一審的時候進行,所以發回重審不能移送管轄,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