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移送管轄能否申請複議
一、民事案件移送管轄能否申請複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案件中關於管轄法院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都是可以上訴的,自然,人民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轄的決定,也並不是説就不可以讓當事人提出相關的意見。可是,人民法院做出移送管轄的決定的話,也是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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