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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法官規定子女當律師迴避嗎?

需要回避,法官律師迴避的條件是,案件代理律師或者當事人與法官是近親屬的,法官與律師與本案有厲害關係的,法官與訴訟代理律師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證的,法官接受禮品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法官或者律師迴避,

員額法官規定子女當律師迴避嗎?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主審法官若發現所審案件是其妻子、子女等近親屬所在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代理的,也應主動申請回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迴避規定,與律師有親屬、同學、員如發現其近親的親屬(包括:夫妻、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雖未參與其審判、執行案件的代理,但其近親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代理該案的,也應當主動迴避。據悉,這項迴避制度在全省法院系統屬創新之舉。

自行迴避就是由審判人員自行申請回避,只要與本案件的任何人、任何事存在一定的利害關係,那麼都不能參與此案件的審判,同時在申請時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並在審判之前申請,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以此保證法院所給出的結果公平、公正、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