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自首怎麼認定?
一、《刑法》規定自首怎麼認定?
《刑法》規定自首應該是根據應當是根據是否自動投案以及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來判斷。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只有滿足自首的條件,才能認定為自首。具體來説:
1、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於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於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處於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2、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裏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瞭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認定自首的標準是什麼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要想認定自首,必須要符合《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構成條件。也就是必須是主動的而投案同時也是需要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當然了,這指的是一般的自首,如果要想成為特別自首,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前提是而且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其他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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