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運輸合同糾紛一般有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
運輸合同糾紛出現後,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會考慮到多年良好的合作關係和商業因素,互相退一步,爭取友好協商調解,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但也會有一部分糾紛經過雙方較長時間協商還是無法解決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手段。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通過法院進行訴訟是解決糾紛最終的途徑。運輸合同糾紛可以按照我國的訴訟程序,由一方或雙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然後由法院根據適用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最後作出判決。
二、運輸合同中各當事人都有哪些義務?
1、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到約定地點
此為承運人的主合同義務,即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其中,“約定期限”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確定,而如何確定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合理期限”成為實踐難點。期限是否合理,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通常的管理等角度,衡量承運人所最終耗費的運輸期限是否“合理”。
(2)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運送旅客、貨物
運輸路線是承運人承擔運輸業務所需經過的路線。就承運人在運輸中路線的選擇而言,其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實踐中,在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等領域,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為了運輸安全、便利和快捷,對運輸路線往往都有統籌的計劃和安排。運輸路線的選擇,影響着客貨的運輸時間,故承運人負有按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
2、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義務
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票款或者運費。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這一費用通常在事前已由其與承運人協商一致,或其接受承運人所公示的收費標準。但是,如果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導致票款或者運輸費用額外增加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如雙方對運輸線路約定不明,承運人必須按照“通常線路”來完成其運輸義務。此種情況下,承運人所遵循的運輸路線是否是“通常路線”、是否存在“繞道”等現象,同樣要根據行業慣例等因素予以判斷。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民事合同,在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時候,都可以首先採取協商的方式來處理,在協商不成的時候,可以採取其他的方式來處理,比如説第三方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者是人民法院起訴,無論如何都要保護合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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